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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著火重大事故調查報告

2023.06.09來源:

2015461856分,位于漳州古雷的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裝置發生爆炸著火重大事故,造成6人受傷(其中5人被沖擊波震碎的玻璃刮傷),另有13名周邊群眾陸續到醫院檢查留院觀察,直接經濟損失9457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張高麗、馬凱副總理,楊晶、郭聲琨、王勇國務委員,以及國家安監總局楊棟梁局長等領導分別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國家安監總局指派孫華山副局長、王浩水總工程師帶領有關專家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省委尤權書記,蘇樹林省長,省委常委、秘書長葉雙瑜,省委常委、宣傳部長李書磊,張志南常務副省長,王惠敏副省長等省領導立即趕往事故現場指揮搶險,并對善后和事故調查工作提出要求。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省政府授權省安監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省安監局局長陳炎生任組長,副組長分別由省紀委(監察廳)、安監局、公安廳、漳州市政府領導擔任,省安監局、經信委、公安廳、質監局、總工會、消防總隊和漳州市政府派員組成,并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國家安監總局從全國抽調8名石化行業工藝和設備方面的權威專家,會同福建省內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參與事故調查,并指導企業開展應急處置和隱患排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410日事故掛牌督辦函,和省委常委會、省政府常務會以及國家安監總局楊棟梁局長的要求,堅持四不放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受傷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況

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位于漳州市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由富能控股有限公司、華利財務有限公司各45.4%,翔鷺石化(漳州)有限公司5.5%和騰龍特種樹脂(廈門)有限公司3.7%合資組建,200681日在漳州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營業執照號350600400014016,注冊資金54.31億元,主要從事生產銷售對二甲苯、鄰二甲苯、苯、液化石油氣及相關石化產品,法人代表黃耀智,總投資約138億元,共16套裝置,核準對二甲苯80萬噸/年。

20081112日,經省安監局審查,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80萬噸/年對二甲苯及整體公用配套工程項目取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立審查許可意見書(閩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0815);201054日取得省安監局出具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許可意見書(閩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103);2013520日,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按規定向省安監局報送80萬噸/年對二甲苯工程及整體公用配套工程建設項目(2#3#鍋爐和2#機組除外)試生產方案及  《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PX項目熱電廠2#3#鍋爐及2#機組承諾函》等有關材料,省安監局依據有關規定和省重點辦《關于古雷PX項目試生產方案備案處理意見函》(閩重辦函〔201339)、《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古雷PX項目試生產相關問題的紀要》(201366)、《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古雷PX項目800米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安置工作承諾的函》(漳政函〔201342)和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關于騰龍芳烴PX項目試生產相關工作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出具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閩安監危化項目備字〔201356),試生產期限為2013522日至2014521日。2013730日,由于管件材質存在缺陷和違規操作,該公司發生加氫裂化裝置爆燃事故后停產整頓,省安監局于2013816日向漳州市政府下達了《關于責令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暫停試生產的函》(閩安監管三函〔2013172),要求該公司查明事故原因,并全面開展隱患排查,落實整改措施,待整改到位、評估合格后方可恢復試生產。

2014117日,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重新按規定向省安監局報送80萬噸/年對二甲苯工程及整體公用配套工程建設項目(熱電廠2#3#鍋爐和2#機組除外)試生產方案及《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PX項目熱電廠2#3#爐及2#機承諾函》等有關材料,同時,漳州市政府向省安監局提交了《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古雷騰龍芳烴PX項目試生產前有關工作落實情況的函》(漳政函〔201460)、《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古雷騰龍芳烴PX項目800米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安置工作承諾的函》(漳政函〔201456),省安監局依照有關規定,對該公司80萬噸/年對二甲苯工程及整體公用配套工程建設項目(熱電廠2#3#鍋爐和2#機組除外)試生產方案重新予以備案,試生產時間為20141110日至2015119日。但企業實際上按對二甲苯160萬噸/年進行設計、建設和試生產,沒有按核準的規模和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方案進行施工,違反規定超核準規模建設、試生產。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經過

2015461856分,(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裝置在停產檢修后開車時,二甲苯裝置加熱爐區域發生爆炸著火事故,導致二甲苯裝置西側約67.5米外的607號、608號重石腦油儲罐和609610號輕重整液儲罐爆裂燃燒。471640分,607608610號儲罐明火全部被撲滅;之后,610號儲罐于471945分和4829分兩次復燃,均被撲滅;607儲罐于4829分復燃,482045分被撲滅;609號儲罐于48115分起火燃燒,49257分被撲滅。

()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尤權書記、蘇樹林省長,省委常委、秘書長葉雙瑜,省委常委、宣傳部長李書磊,張志南常務副省長,王惠敏副省長等省領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搶險。受楊棟梁局長指派,孫華山副局長、王浩水總工程師帶領有關司局領導和專家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王惠敏副省長任總指揮,下設現場處置、警戒維穩、傷員救治、群眾疏導、信息發布、善后工作、事故調查、后勤保障等8個組,分頭開展各項工作。二是組織專家分析研判。國家安監總局從全國抽調多名應急救援及石化行業工藝和設備方面的權威專家,會同省內5名專家趕赴現場分析研判,幫助指導事故救援。三是全力組織滅火。公安消防部門共調動消防車輛269部、消防官兵1169名,在專家指導下,采取撲滅石化火災常用的成熟方法,加強對著火罐的火情控制,并實施噴水冷卻、水幕隔離等措施,冷卻保護周邊儲罐和裝置。省軍區部分官兵及31集團軍120名防化官兵參與救援。四是緊急調運救援物資。在公安部和國家民航總局的大力支持下,省政府多方調集救援物資,共調運滅火泡沫1467噸和5萬個沙包袋,為救援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資保障。五是及時救治傷員。漳州市、漳浦縣兩級政府共調度70臺救護車待命、出動16臺,共收治事故傷員19名,截至413日,受傷人員全部傷愈出院。六是迅速有序轉移群眾。共轉移并妥善安置周邊群眾29096人。七是密切監測周邊環境。組織環保、海洋、海事、氣象等部門,密切監測古雷地區氣象、海水等方面的環境變化,沒有發現轄區環境污染。八是積極做好輿論引導。省、市宣傳新聞部門主動協調新聞媒體,及時組織發布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啟動網絡輿情監控預案,對網上出現的不良信息和46日當晚網絡傳播死傷假照片事件,迅速回應和利用事實進行澄清,及時消除負面影響。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直接原因

在二甲苯裝置開工引料操作過程中出現壓力和流量波動,引發液擊,存在焊接質量問題的管道焊口作為最薄弱處斷裂。管線開裂泄漏出的物料擴散后被鼓風機吸入風道,經空氣預熱器后進入爐膛,被爐膛內高溫引爆,此爆炸力量以及空間中泄漏物料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力量撞裂儲罐,爆炸火焰引燃罐內物料,造成爆炸著火事故。即:有焊接缺陷的管線41-8"-PL-03040-A53F-H受開工引料操作波動引起的液擊沖擊,21號焊口斷裂,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

1.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安全觀念淡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重效益、輕安全。“7˙30”事故后,拒不執行省安監局下發的停產指令,違規試生產;超批準范圍建設與試生產。

(2)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不到位。未落實施工過程安全管理責任,對施工過程中的分包、無證監理、無證檢測等現象均未發現;工藝管道存在焊接缺陷,留下重大事故隱患。

(3)工藝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二甲苯單元工藝操作規程不完善,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操作人員工藝操作不當產生液擊。二是工藝聯鎖、報警管理制度不落實,解除工藝聯鎖未辦理報批手續。三是試生產期間,事故裝置長時間處于高負荷甚至超負荷狀態運行。

2.施工單位中石化第四建設有限公司違反合同規定,未經業主同意,將項目分包給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質量保證體系沒有有效運行,質檢員對管道焊接質量把關不嚴,存在管道未焊透等問題。

3.分包商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現場專業工程師無證上崗,對焊接質量把關不嚴;焊工班長對焊工管理不嚴;焊工未嚴格按要求施焊,未進行氬弧焊打底,焊口未焊透、未熔合,焊接質量差,埋下事故隱患。

4.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內部管理混亂,招收的監理工程師不具備從業資格,對施工單位分包、管道焊接質量和無損檢測等把關不嚴。

5.岳陽巨源檢測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檢測機構的職責,管理混亂,招收12名無證檢測人員從事芳烴裝置檢測工作,事故管道檢測人員無證上崗,檢測結果與此次事故調查中復測數據不符,涉嫌造假。

6.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沒有正確處理好嚴格監管與服務的關系,存在監管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現象。

(1)漳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落實不夠到位,在(漳州)有限公司項目建設和試生產期間,督促古雷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及漳州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不夠到位。

(2)古雷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督促開發區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生產安全責任不力;沒有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對安全監管職責不清、人員不足、執法不落實等問題未予以重視和解決。

(3)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未按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原則,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職責,督促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

(4)漳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古雷辦事處對監督檢驗單位監管不到位,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認真開展古雷項目部的監督檢查,未按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重點監管,違規出具特種設備可以投入使用意見函。

(5)漳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古雷分局在對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對該公司違規試生產行為制止不力問題。

此外,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對施工、檢測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失察,違反規定對未出具監督檢驗合格報告的13個裝置壓力管道提出允許其運行的意見;省環保廳、省安監局、漳州市消防支隊在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也存在履職不夠到位、工作不夠認真問題。

()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13)

1.黃耀智(美籍華人),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履行不到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按核準的規模和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方案施工,超核準規模建設、試生產;未認真履行施工過程管理職責,對施工方違法分包、監理公司和檢測公司聘用無資質人員均未予制止;“7˙30”事故后,未認真汲取教訓,拒不執行政府相關部門的停產指令,違規試生產。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終身不得擔任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并由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2.陳素霞,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生產副廠長,生產部門的第一安全責任人。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二甲苯崗位工藝操作規程;工藝聯鎖、報警管理制度不落實,解除加熱爐工藝聯鎖未辦理報批手續;事故裝置41單元長時間處于高負荷甚至超負荷狀態運行;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指揮不當,419日裝置充氮保護時芳烴火炬分液罐管道振動導致管托飛出,造成未遂事故。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3.高鳳光,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生產四部經理,負責事故裝置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組織修訂崗位工藝操作規程;對操作工的實操培訓不到位,未能有效防止液擊現象;未有效貫徹落實企業各項制度和管理措施,保證生產安全穩定運行。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4.遲述軍,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生產三部經理,未落實施工過程安全管理責任,對施工過程中的分包、無證監理、無證檢測等現象均未制止或報告;工藝管道存在焊接缺陷,留下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5.張偉,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生產四部內操,在裝置開工引料操作過程中涉嫌操作不當,出現壓力和流量波動,引發液擊,存在焊接質量問題的管道焊口作為最薄弱處斷裂。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6.趙永濤,中石化第四建設有限公司騰龍項目部質檢員,負責管道施工安裝質量管理工作,未落實公司質量保證體系,對管道焊接工程質量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7.徐禮清,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技術員,不具備中級職稱,卻擔任管道焊接的專業工程師,對焊接質量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8.陳愛民,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焊工班長,對焊接質量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且在第一次筆錄后失聯,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拒不配合事故調查。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9.張天和,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焊工,未按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氬弧焊打底,焊口有未焊透、部分未熔合等缺陷,違反《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質鋼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H3501-2011)7.3.5條、《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GB50236-2011)6.3.6條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10.郭振義,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總監理工程師職責,內部管理混亂,招收的監理工程師不具備從業資格,對施工單位分包、管道焊接質量等把關不嚴,違反《石油化工建設工程項目監理規范》(SH/T3903-2004)5.1.45.2.29.4.3條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11.嚴忠信,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監理工程師,未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監理過程又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對該管道焊接施工進行有效監理,違反《石油化工建設工程項目監理規范》(SH/T3903-2004)5.1.49.2.79.4.3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12.張平懷,岳陽巨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項目施工經理,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收、安排無證檢測人員從事無損探傷檢測工作,部分管道無損檢測結果與此次事故調查中復測數據不符,涉嫌造假。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13.張正軍,岳陽巨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中國化學工程第四建設公司全資子公司)檢測員,無證上崗,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第四十四條規定,部分管道無損檢測結果與此次事故調查中復測數據不符,涉嫌造假。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11)

1.梁偉新,中共黨員,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作為分管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市領導,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沈永祥,中共黨員,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正處級),負責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作為開發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對開發區管委會未采取有力措施監督檢查騰龍芳烴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現并糾正騰龍芳烴公司超核準產能建設、試生產的違法行為;督促質監部門依法履行質量技術監督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職責,保證生產設置施工質量和依法使用、安監部門依法查處騰龍芳烴公司違反停產通知違規試生產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陳藝章,中共黨員,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副處級),分管開發區管委會安辦、投資促進局的工作,聯系古雷安監分局、古雷質監辦事處、古雷消防大隊。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指導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騰龍芳烴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現并糾正騰龍芳烴公司超核準產能建設、試生產的違法行為;督促質監部門依法履行質量技術監督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職責,保證施工質量和依法使用、安監部門依法查處騰龍芳烴公司違反停產通知違規試生產行為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郭淑彬,中共黨員,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局長兼安辦主任(正科級),負責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和安辦的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職責,組織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騰龍芳烴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沒有發現騰龍芳烴公司超核準產能建設、試生產的違法行為;督促質監部門依法履行質量技術監督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職責不力,未能保證施工質量和依法使用;督促安監部門依法查處騰龍芳烴公司違反停產通知違規試生產行為不力,未能制止騰龍芳烴公司違規試生產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盧蔚霖,中共黨員,漳州市質監局副局長(副處級),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法規科工作。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存在的對監督檢驗單位的監管不到位、未將公司列入2014年度重點監管單位、未對騰龍芳烴公司采取有效的行政執法措施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鄭榮輝,中共黨員,漳州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科長(正科級),負責全市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工作。未認真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對古雷項目部抄報的PX項目壓力管道無損檢測人員無證上崗問題督促整改不力;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騰龍芳烴公司存在的部分壓力管道泄漏性試驗未注冊登記就投入使用等問題,采取有效的行政執法措施進行制止;“7˙30事故后,騰龍芳烴公司繼續違規試生產的情況下,未將騰龍芳烴公司列入2014年度特種設備重點使用單位目錄進行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楊建得,中共黨員,20139月至20151月掛職漳浦縣質監局副局長、黨組成員,負責古雷辦事處工作;20151月至今,任古雷港經濟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辦事處負責人(副科級)。未認真履行行政監管職責,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騰龍芳烴公司存在的部分壓力管道泄漏性試驗未注冊登記就投入使用等問題,采取有效的行政執法措施進行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8.吳林軍,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容器管道檢驗中心主任(正科級),負責該中心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沒有針對古雷項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對古雷項目部的管理、監督不力,對古雷項目部及其監督檢驗人員存在的履職不到位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9.林勉鵬,中共黨員,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漳州分院副院長(副科級)20124月至20136月擔任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容器管道檢驗中心副主任并負責古雷項目部工作。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古雷項目部內部管理不完善,組織協調不力,落實《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規定不到位,對施工單位違反合同約定分包工程、安裝單位專業工程師無證上崗等問題監督檢驗不力,對無損檢測人員無證上崗問題糾正不到位,留下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陳志勇,中共黨員,漳州市安監局調研員(正處級),分管公共安全科、古雷分局,負責指導、督促古雷分局監督檢查危化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未有效督促、指導古雷分局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騰龍芳烴公司違規試生產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許文輝,中共黨員,漳州市安監局副局長(副處級)20127月至201410月任漳州市安監局古雷分局局長。任古雷分局局長期間,未認真履行對古雷港經濟開發區危化企業監管工作職責,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騰龍芳烴公司違規試生產行為制止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建議給予查處的其他人員(9)

1.郭毅,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總經理,未深刻吸取“7˙30”事故教訓,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予以撤職,終身不得擔任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并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2.王繼凱,中共黨員,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安全副廠長,全面主持公司HSE管理工作,落實公司崗位責任制和組織、督導企業各部門落實HSE制度和措施不到位。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給予降級處分,并由所在黨組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胡明濤,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生產四部高專,負責二甲苯裝置技術工作,未認真落實公司崗位責任制,推動工藝操作規程的修訂和完善,解決生產過程中的技術與操作問題。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給予開除處分。

4.李建華,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HSE部經理,負責公司HSE管理制度的執行,落實公司崗位責任制和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制度措施不到位。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給予降級處分。

5.張寶杰,中共黨員,中石化第四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生產工作,對公司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分包工程負有責任。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降級處分,并由所在黨組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曲圣偉,中石化第四建設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項目部負責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第二十五規定,違法分包工程,未能確保管道焊接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

7.許付榮,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公司副總經理,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芳烴聯合裝置41單元安裝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分包工程,對管道焊接工程質量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公司給予開除處分。

8.謝興旺,岳陽巨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副經理,騰龍芳烴項目經理,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收多名無證檢測人員從事無損探傷檢測工作。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

9.尚念軍,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容器管道檢驗中心檢驗員,負責古雷項目部的無損檢測監督檢驗工作。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安裝單位專業工程師資格和檢測單位無損檢測人員資質、無損檢測結果的監督檢驗不嚴,沒有及時發現揚子公司施工現場專業工程師資格不符合要求、巨源公司檢測人員無證上崗和部分焊道無損檢測結果不真實等問題,導致焊道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被及時排查發現。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的人員(6)

古雷港經濟開發區時任黨工委書記(現任漳州市經信委主任)康溪順、省安監局監管三處處長邱美輝、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副院長曾欽達、漳州市安監局古雷分局局長林寶敏、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處長王成財、省環保廳環評處處長鄭健欣,履行職責不認真,工作作風不扎實,建議分別由漳州市紀委,省紀委駐省安監局、質監局、環保廳紀檢組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其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行政處罰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處以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2.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中石化第四建設有限公司、揚州市揚子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南京金陵石化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和岳陽巨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等四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建議由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罰款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問責建議

建議漳州市委、市政府分別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吸取教訓,防范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五、事故防范措施

()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切實堅持安全第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投入,確保設備設施完好有效、穩定運行。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隱患排查治理第一責任,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

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必須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正視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正確處理好經濟效益與生產安全的關系,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從項目報批、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員工培訓、作業現場、隱患排查等各個環節,狠抓管理,確保安全。要營造企業安全文化氛圍,尊重員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和歸宿感,使企業管理層和員工形成一個團結奮進的整體。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過火及受沖擊波影響的裝置區、罐區的處理和重建,應制訂詳細的實施方案并請專家評審合格后實施;需繼續使用的設備、管道等應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確認合格后才能繼續使用。

2.全面校核排查所有材料材質,重點是采購與設計是否相符,特別是低價中標的材料,需由供應商確認,徹底排除材質問題。復核所有管線的設計和交工資料,對資料與現場不符的要全面審核、檢測、整改,確認合格后更新交工資料,做到資料與現場相符;目前相符的也應與施工單位一起制定合理的檢查確認方案,徹底排除施工質量隱患,確保風險可控。

3.全面疏理振動管道,嚴重振動的管道應立即整改。開車過程經常發生振動的管道,應從工藝操作、加固減振上采取措施,優化配管。

4.請相關專家重新進行裝置安全儀表系統完整性等級評估,杜絕高配置低執行現象,生產期間應保證正常投用;強化工藝聯鎖管理,SIS聯鎖旁路處理應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5.結合企業實際,全面清理、修訂管理制度,并請專家評審;強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6.按照現場實際情況全面修訂操作規程,對高風險操作進行辨識并完善處置措施,請專家評審后執行。

7.加強操作員崗位培訓,制定詳細的培訓計劃和培訓目標,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8.科學安排生產計劃,防止裝置長時間高負荷、超負荷運行。

()切實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嚴格行政許可審批。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特種設備管理規定,強化特種設備安裝、使用、檢驗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落實消防設施設計審核、驗收制度,督促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深入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和安全許可審查,嚴把安全準入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技術服務等機構的監管,確保其合法合規地開展建設項目的設計、檢測和評價等業務,對弄虛作假和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查處。

()加大政府監管力度,提高政策決策執行力。漳州市政府、古雷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深刻吸取(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著火事故的沉痛教訓,堅持安全第一,切實解決好安全生產在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擺位問題,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牢固樹立經濟效益服從安全生產的理念,克服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現象,堅決把有關政策和決策落到實處。要健全完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推動實現責任體系三級五覆蓋,進一步落實地方屬地管理責任。在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的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安全生產的高標準、嚴要求,各級各類開發區招商引資、上項目不能降低安全標準,嚴格按相關審批程序報批,不搞特事特辦,不得違反規定大開綠燈。企業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需要。要切實理順開發區安全監管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構,加強基層執法力量。要研究探索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幫助基層和企業解決安全生產難題。

()明確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職責,消除監管缺失。調查發現,目前我省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不明、職責不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第四、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第二條第二款也明確: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目前,國內石油化工建設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以及監理單位的監理資質證書均由住建部門頒發。但我省住建部門提出,《建筑法》(主席令第46)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因此,我省住建部門認為,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不是他們的職責。為此,建議省委編辦盡快研究明確我省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和職責,從源頭上防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推動修訂有關規范,提高設防標準。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著火事故暴露出《石油化工企業設計規范》(GB50160-2008)(以下簡稱石化規”)存在整體設防標準低、一些消防安全內容缺項、只考慮防火未考慮防爆等突出問題,不能滿足大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的需要。如:(1)芳烴聯合裝置規模大、吸附分離單元內滯留介質多、造成廠區危險等級高,防控難度大。事故發生后,加熱爐與中間罐區(Ⅱ)罐壁的距離為67.5m,符合石化規的防火間距要求,但加熱爐發生爆炸產生的火球直接擴展到中間罐區(Ⅱ),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區與儲罐區之間、儲罐區與儲罐區之間相互影響,險象環生。(2)罐區固定式消防設施的控制電源來自罐區變電站。吸附分離裝置-1發生爆炸事故后,二回路電源雖滿足石化規同廊不同架的要求,但爆炸仍導致敷設在同一管廊上的由CS16變電所到罐區變電站的二回路電纜同時損壞,造成罐區泡沫站遠程控制功能失效。(3)石化規允許罐區泡沫滅火系統與消火栓、炮共用給水管網,但當消火栓、炮大量用水及部分消火栓損壞漏水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泡沫滅火系統工作要求,泡沫滅火系統無法現場手動啟動。為此,建議有關單位積極推動上級相關部門,盡快修訂石化規,以提高設防標準,增強設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省政府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

“4˙6”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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