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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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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英文譯名是Shandong 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ASE。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山東省特種設備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山東省從事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以及相關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等單位依法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堅持服務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協調本行業內部、相關行業間、企業與政府間的關系,構建企業溝通服務平臺,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與節能水平。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特種設備行業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研究行業發展課題與對策,提出政策建議,促進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負責行業內有關基礎性管理工作,開展行業技術、標準、質量與安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交流和咨詢。

(三)制定本地區本行業在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方面的行規行約,規范企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建立行業自律規范,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四)關心和維護特種設備相關企業的權益,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代表本行業協調與相關行業、相關部門及服務對象間的矛盾和糾紛,向會員單位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和援助,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創辦交流刊物和行業網站,宣傳各類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知識,向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政策及技術咨詢;開展行業內技術、管理、安全、崗位等相關教育服務,促進特種設備相關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組織會員面向生產和應用,開發、推廣先進的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檢驗檢測、修理、改造技術,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七)經批準,承擔特種設備相關事項的技術評定工作,組織特種設備科技項目論證、技術成果鑒定,組織對特種設備工作者的技術水平評定及特種設備科學技術獎評定等工作;

(八)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參加特種設備相關法規、標準的研究、制定、修訂及宣傳活動,推動相關企業信用和安全評估體系的建設。

(九)組織開展特種設備行業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搭建互相溝通學習的平臺。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會員單位及社會各界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優先選派代表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考察、學術交流等活動;

(七)優惠獲得本協會的學術資料;

(八)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特種設備技術轉讓。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本協會進行有關特種設備學術交流、咨詢服務和宣傳普及等方面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期滿不再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協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協會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理事會應當對生效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告知全體會員。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常務理事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承擔和主持論壇、會議或其他重大活動;

(四)負責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本協會秘書長實行選任制,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部門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由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協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在監事中選舉產生。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和財務人員。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協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協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協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協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協會開展活動、承辦本協會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協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協會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協會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協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協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協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協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民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協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條 本協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注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4年3月16日第五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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